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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补偿项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2-01-17 09:19:17

一、裁判要旨

当事人已领取补偿款,后后起诉提出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额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当事人应于领取补偿时就知道补偿的相关内容,时隔多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二、典型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xx市黄河大道第一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张xx因诉河南省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3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一、其于2013年9月23日书写的保证书已被xx市政府篡改;二、张xx起诉要求补偿的是围堰和供水渠,而非鱼塘补偿款。原审法院认定张xx在领取鱼塘补偿款时就应当知道补偿的相关内容,从而计算起诉期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二审法院认定大堰就是围堰,显属错误。请求: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332号行政裁定;2.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行初28号行政裁定;3.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xx以xx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的补偿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查明,张xx有一处鱼塘因2008年沁河河口水库工程项目被征收。其于2013年9月23日书写保证一份,内容为“我同意按移民局组织2013年9月9日协调会议方案,每亩32048元,包括鱼塘开挖护砌引水管、大堰、蒸汽机电力设施,收到款后保证息诉、罢访”。同年9月25日张xx领取了232668元鱼塘补偿款。本案中,张xx提出xx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补偿款的主张。如果鱼塘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张xx应于2013年9月25日领取补偿款时就知道鱼塘补偿款的相关内容,其于2018年9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xx关于保证书被篡改等主张,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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