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十分严格。纵观我国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的变化,大体历经了五个发展阶段;根据现阶段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批(2020年起)
首先,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特别明确了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根据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其次,根据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时间。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所述,宅基地审批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该类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比如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建房。
第二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三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由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审批制度如此设计,主要是希望农民建住宅盘活存量为主,且为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因此对新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仍没有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