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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对象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1-11-19 09:05:25
       一、按照产权登记的一般原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应当指向一个特定的物,然后登记物上的权利,进而明确权利的归属。这个物和物上的权利就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对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物”,应该是各类自然资源集合而成的自然生态空间。从自然生态空间、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资产的关系看,自然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由此看出,自然生态空间涵盖了主要的自然资源,或者说主要的自然资源基本承载于自然生态空间之中。不同的是,自然生态空间中既有自然资源,也有建设用地、耕地等具有明显人工痕迹的非自然资源。登记的重点是其中的自然资源,必要的非自然资源要素也要划入,只是不计入自然资源面积。自然资源资产是指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清晰、可给人类带来福利、以自然资源形式存在的稀缺性物质资产。可见,自然资源资产源于自然资源,是经过确权登记后的自然资源。只有经过确权登记、明晰产权,自然资源才能为一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才能有效发挥生态效益、经济效益。而从中央精神看,涉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象的文件中,大部分表述为自然生态空间。结合实际工作,国家层面正在开展的国家公园、大江大河、国有重点林区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际上都是对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权利”,应该是自然生态空间内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关联记载。
       首先,自然生态空间上承载的既有所有权,也有使用权,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对象只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这是划清“四个边界”的核心任务所决定的,并且使用权已经被不动产登记涵盖,没有必要重复登记。
       其次,自然生态空间上承载的权利要么以土地形态存在,要么附着于土地而存在,但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对象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而非土地所有权。这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森林、矿藏、水流等是与土地相独立的概念,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无法涵盖森林、矿藏、水流的所有权。 
       再次,自然生态空间内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是确权登记关注的重点,因为改革的重点是要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代行主体和权利内容。但是,自然生态空间往往是按照集中连片、生态功能完整的要求历史形成的,国有与集体自然资源并存于一个生态空间的情况十分普遍,有的集体占比还较高。比如,在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中,集体自然资源占80.52%。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显然不能将集体自然资源人为割裂,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林权等已经登记,也不能再进行一次登记。为此,从登记技术上着手,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登记成果只做信息关联,不再重新登记,是合理可行的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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