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告系乌兰浩特市市民,在乌兰浩特市山城XX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7月14日,二原告在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2018年6月30日,二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书面公开乌兰浩特市“山城路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指挥部”成立的法律依据文件,全部成员单位组成情况,申请人房屋(乌兰浩特市山城XX西侧,东至山城路,南至园丁小区,西至乌察路,北至扎萨克图桥)所在地的“征收项目组”或“征收推进组”全部组成人员名单以及原抽调单位的名称文件(至少2014年以来)。时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亦未作出书面答复
圆满解决:被告乌市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XX、张XX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情描述:1.确认被告强拆原告的房屋行为违法;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新蔡县古吕镇和平街曹XX一组有合法房屋。2019年4月26日上午,一群不明身份人员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
圆满解决:确认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孙XX位于新蔡县和平街西XX北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情描述:上诉人系沛县孔庄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养殖场。后因孔庄临城XX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该养殖场需要拆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补偿协议,约定除货币补偿外,另补偿上诉人折合面积160平方米的安置房(两套80平方米),但被上诉人至今未交付。上诉人多次催促,被上诉人怠于履行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圆满解决: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2民初143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沛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情描述:原告从2014年起陆续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朵卜陇乡永安XX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作为土地的承租方合法享有所租土地的使用权,后原告因经营需要在所租土地上种植了石榴树,紫薇树等苗木,因都匀至香格里拉高XX(镇宁XX)建设施工的需要,镇宁县政府开始组织进行该地块的征收工作,在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告江龙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9日开始,至原告起诉之日为止,陆续将原告经营范围内的18.72亩土地强占,并将涉案范围内原告种植的苗木全部损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圆满解决:确认被告江龙镇政府于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对原告XX公司位于镇宁县征地内种植的苗木实施强制清除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