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原告对被告提举第一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拆除房屋及毁坏土地的法定权力,该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第二组证据与《关于李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相互矛盾,且都是复印件,不予质证。被告辩驳认为,国土局是征地的实施部门,滑集镇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圆满解决:确认被告临泉县滑集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9日对原告李XX、李XX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描述:原告在德兴市银城镇红山XX拥有房屋,并在此居住多年,后相关部门欲征收原告的房屋,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018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征收原告房屋所在地块作制作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红线图、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审批材料”
圆满解决:确认被告德兴市XX作出的《德兴市XX关于德兴市城东城中XX棚户区(红山XX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所附《德兴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城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一种补偿方式”的内容违法,责令被告德兴市XX采取补救措施。
案情描述:确认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颍泉区李老庄居委会、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9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徐XX的颍泉区XX守儿童幼儿园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圆满解决:原告徐XX系颍泉区XX守儿童幼儿园负责人。2017年9月20日上午,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强行将颍泉区XX守儿童幼儿园的房屋推倒,并毁坏内部财物
案情描述:原告在德兴市银城XX女儿田XX24号拥有合法房屋,并在此居住多年,2017年7月14日,被告德兴市XX向原告下发了《关于德兴市城东城中XX棚户区(朱XX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德府字【2017】71号),告知原告房屋所在土地要被征收。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在程序XX和实体XX均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圆满解决:撤销德兴市XX对孙XX位于德兴市银城XX女儿田XX24号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
案情描述:原告系河南省新蔡县XX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承包的耕地。原告等人因自己的宅基地、耕地被强行占用修路,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从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得知被告于2016年10月24日为第三人核发了建字第4117XXXX00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的宅基地、耕地被列入规划许可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许可行为,程序、实体均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圆满解决:确认被告新蔡县城XX于2016年10月24日为第三人新蔡县XX公司颁发的建字第4117XXXX00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