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原告张某1、张某2诉被告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城管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
圆满解决:依法获得赔偿。
案情描述:西藏自治区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中,发现该市某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交执法罚〔202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格式文书,在法律修订后未及时更新法律适用条款,并了解到该交通综合执法队普遍使用该格式文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及时整改,遂按照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监督事项予以立案。
圆满解决:2020年12月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交通综合执法队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建立健全交通执法信息公开机制。 采纳落实情况。某交通综合执法队采纳检察建议,立即整改落实。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条文引用方式,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修改对起诉期限的告知;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和适用能力,把好每一道行政执法程序关
案情描述:2016年6月30日,陕西省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国土资源分局)对某区某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马铃薯冷藏库的行为作出×执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1. 责令该村委会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 限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 对违法占用耕地、天然草地共罚款50040.64元。该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某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2月10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陕×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执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此后,某区人民法院一直未采取执行措施。
圆满解决:监督意见。2020年5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进一步规范行政非诉执行工作,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监督结果。2020年6月19日,某区人民法院回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采取“裁执分离”模式。法院行政审判庭裁定是否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行政机关在收到准予执行裁定后,到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执行案件。某国土资源分局未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执行手续,致使本案不能进入执行状态。 跟进监督。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的理解和适用均是错误的。“裁执分离”模式仅适用于申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等特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本案不属于前述特定案件,某区人民法院(2017)陕×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亦未裁定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裁执分离”模式,行政审判庭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移交该院执行局执行,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国土资源分局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执行手续,于法无据。 鉴于某区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市各区县均存在此类问题,遂决定就该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建立相应机制,推动问题根本解决。 2020年11月9日,某市人民检察院邀请法院共同召开全市检、法两院主管院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对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裁执分离”以外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由行政审判业务部门移送立案庭办理执行登记后,移交本院执行业务部门强制执行。此后,法院对×执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类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案情描述:王某于2015年4月进入某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绣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8月15日,王某在上班时不慎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下颌骨骨折。2017年8月14日,王某向某市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绣品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裁决书,认定王某与绣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11月2日送达王某及绣品公司。2017年12月5日,王某向某市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甲区人社局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王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复议。某市人社局经复议,维持原不予受理告知书。
2018年4月12日,按照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规定,王某起诉至某市乙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甲区人社局不予受理告知书及某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甲区人社局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乙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期限。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受伤,2017年8月14日至11月2日(至迟计算到11月17日裁决书生效日)系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期间,应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扣除,则王某应在仲裁结束后立即向被诉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但却在收到裁决书后35天(裁决书生效后18天)才申请工伤认定,已明显超过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法定期限,故于2018年7月3日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圆满解决:监督意见。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在扣除其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的时间后,2017年11月18日系王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最后一日,但王某于2017年12月5日才向甲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显然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判决和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故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鉴于王某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具有正当性,乙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做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一方面向王某阐明行政决定及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其对法律的误解是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多次与绣品公司协调,指出绣品公司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未尽安全管理及保障义务、未主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存在过错,说服绣品公司同意给予王某一定的补偿。双方最终于2019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绣品公司自愿补偿王某1.5万元,王某同意不再就劳动合同及工伤赔偿纠纷向绣品公司主张权利。
案情描述:2001年9月,朱某(男)与张某(女)结婚,某市某区民政局颁发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2006年,朱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与张某离婚。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张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离婚判决,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后经朱某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再审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为再审一审判决漏判双方离婚,遂在判决维持财产分割判项的同时,增加判决准予朱某与张某离婚的判项。此后,因案外人郝某、齐某申请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认为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撤销该院(2010)×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中准予离婚的判项,同时维持财产分割的判项。
在法院再审审理民事案件期间,朱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2009年12月10日,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朱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2012年朱某再次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无效。2012年7月10日,某区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朱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
2016年,朱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再婚登记并提交了(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某区民政局审查认为,该民事判决书没有判决朱某与张某离婚,遂不能为其办理再婚登记。2016年7月25日,朱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民政局撤销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依法为朱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某区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朱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
2018年4月24日,朱某又一次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无效。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朱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冀×行终1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朱某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圆满解决: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2020年3月6日,朱某不服(2019)冀×行终18号行政裁定,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以下情况:1. 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系某区民政局于2001年颁发,因该行政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2.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实际已确认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解除。(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系在确认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撤销(2010)×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中准予离婚的判项。某区民政局认为(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判决朱某与张某离婚,因而不能办理其再婚登记,系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 监督意见及化解情况。鉴于法院对该案没有进行实质审理,某区民政局不予办理朱某再婚登记可能存在错误,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解除已由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朱某提出再婚登记申请,某区民政局应当予以登记。某区民政局当场表示,根据法院判决,朱某已经与张某解除了婚姻关系,朱某随时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再婚登记手续。 听证会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向某区民政局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