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皖12行终117号
上诉人徐XX因强制拆除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皖1204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XX上诉称,上诉人系颍泉区留守儿童幼儿园负责人。2017年9月20日上午,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强行将颍泉区留守儿童幼儿园的房屋推倒,毁坏内部财物。由于强拆人员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身份,当时无法起诉。在2017年11月30日上诉人诉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开庭质证过程中,得知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强拆行为。2017年11月21日,上诉人诉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案开庭质证过程中,得知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阜阳市颍泉区李老庄居委会、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实施了2017年9月20日强拆行为。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强行拆毁上诉人颍泉区留守儿童幼儿园,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向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颍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该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徐XX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4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