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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征收过程中有什么不同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2 11:44:14

征收土地时候涉及的土地性质不一样,征收流程和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那么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征收过程中有什么不同?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
1、所有权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故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2、用途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发布拟征地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贴出拟征地公告之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如被查出,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相关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当地相关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组织材料报批和批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调查结果、听证情况报市、县政府,由市、县政府上报有批准权的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此征收行为符合征收程序合法的,给予市、县政府批准答复,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征地批文。
  5、土地征收公告。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当地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当地土地资源行政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当附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征询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9、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登记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3、制作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进行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政府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修改方案后做出征收决定,做出决定后及时公告。在做出决定前,还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7、落实补偿后交付土地。以货币进行补偿的,政府机关应当在落实被征收人的补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对于补偿原则,集体土地上是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的补偿原则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出现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又征收集体土地合法吗?
  在征收过程中,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这是违返了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征收集体土地会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前提问题,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必须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批准农用地的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怎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补偿标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具体的拆迁补偿分三种:
1、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即批地建房。
2、选择货币补偿,也就是不给安排宅基地也不给安置房的,直接用钱补偿,即给钱自建。
注:纯货币补偿分为两部分的补偿:对宅基地的补偿和对房屋的补偿。
1、对宅基地的补偿可以参考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每两至三年调整一次。
2、对房屋的补偿是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就是重建一座一样的宅院的全部的花费。
3、选择产权房屋调换,即以房换房。
选择房屋安置的原则是按照合法房屋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
实践中有的地区会高于1:1的标准,可能会达到1:1.5甚至更高的比例。如果补偿标准低于1:1,可以认为对应的补偿是不合理的。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怎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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